一名法籍的已婚男性6年前被公司派到台灣來工作,和台籍吳姓女同事有了出軌偷情外遇的行為,甚至還在2006年生下了孩子,直到2019年法商的妻子才知老公出軌偷情,跨海來台怒告二人通姦,但台北地檢署認為,法商和吳女的出軌偷情行為發生在2005年,法商的妻子去年才進行提告,而這已超過5年的追訴權,即便二人確實偷情生子,也只能將全案不起訴。
不起訴處分指出,法商的妻子懷疑老公偷吃許久,但直到去年6月底再次問老公,老公才大方承認自己出軌偷情吳女,還在2006生下一名兒子。
法商出庭時辯稱,只有在2005年的時候跟吳女有性關係,之後就沒有繼續下去了,吳女則表示,2005年間和法商到深圳出差時,曾在飯店做愛,當時她不清楚法商是已婚身分,直到懷孕、生下孩子後,法商拒絕讓小孩申報戶籍,她才知道對方已婚。
檢方表示,通姦罪屬輕罪,依當年法律規定,追訴權的時效只有五年,法商妻子卻直到去年才進行提告,已超過時效,今對二人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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